沉寂已久的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时隔数年后重又被提上议事日程。
近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的有关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以期完善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和托管机制。同时,针对特殊行业和大型公司监管的研究工作也正在着手进行。在特殊行业榜单上,房地产与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一起名列其中。
事实上,早在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98号文中,即已要求派出机构建立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区分“存在重大风险的上市公司”、“存在一定风险和隐患的上市公司”和“风险较小、运作较为规范的上市公司”三类情形,派出机构应采用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
此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规则和规章,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等,并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手段。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出发点就是从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各地方的实践工作,为统一的上市公司分类监管规章研究和制定工作奠定一定基础。”一位证监会人士告诉记者。
但上述监管制度和手段大多仍停留在部门规章和监管政策层面,在执行效力上与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之间层级跨度过大,缺乏必要的衔接。
实际上,公司法、证券法中也只有少数条款涉及上市公司监管。
如今,监管层重提监管意见。并于2007年9月10日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意见稿一经公布,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更是将此条例视为是一部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法”。
《条例》意见稿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
“地方政府必要时可托管陷入重大危机中的上市公司,此前发布的《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中已有要求,也有实际操作案例。”上述证监会人士说。
2006年4月,在澳柯玛大股东资金链断裂事件的处理上,青岛市政府就曾启动了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宣布调整澳柯玛集团及澳柯玛领导班子,并公布了化解澳柯玛集团面临困难的六大措施,其中第一条措施就是由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对上市公司实施过渡性托管,第二条措施则是由托管企业先期注入上市公司3亿元资金,保证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当然,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和托管机制的有关细节,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上述证监会人士补充道。
除此之外,据了解,有关部门还将对业绩较差上市公司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类,并拟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以切实改善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业内人士认为,分类监管并不能改变上市公司行业周期所带来的盈利波动风险,只能解决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制度控制不严的风险。
而且,上市公司行业多种多样,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区别很大,资信的来源和水平不尽相同,如何能够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兼顾各类公司的个性,是一个重要课题。所以,效果可能需要一个较长周期才能有效体现出来。
记者还获知,除了风险分类和绩差公司分类处置之外,监管部门以抓信息披露入手,正在研究制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披露规则和针对特殊行业和特大公司的监管办法。
“至于一些房地产龙头企业会否被列为特大公司加以监管,首先要看其是否自身规模是否够格,但也不排除因为是房地产这个特殊行业的企业而被重点关照,一切都还在研究探讨之中。”上述证监会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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