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不少人都认为,物权法草案没有明确车库的归属问题。其实,草案已将车库所有权判给了开发商。
王轶告诉记者,草案中的这一规定采取了相对有利于开发商的作法。因为只有在开发商与业主未对车库归属作出约定时,车库才推定为业主共有。既然允许开发商与业主作出约定,这就表明车库所有权实际上是属于开发商的。尽管草案也规定了“未约定时,归业主共有”的规则,但开发商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事主体,他们不可能让“业主共有”的条文发挥作用。
既然草案已将车库所有权判给了开发商,他认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应当集中到车库转让或出租的价格和权利优先问题上。因此,他建议,第一,保证业主可以优先获得受让或承租本小区车库的权利。第二,如果车库建造在已经算入业主公摊面积的土地之上,则开发商转让或出租的价格必须相应降低。不能让开发商在业主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车库再租售。第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以通俗、确定的语言告知业主,小区内哪些土地已被算入公摊面积。因为,在确定车库转让或出租价格上,业主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有关政府机构应提供相应的协助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