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2 别墅涨价,开发商拒绝交房
买别墅的事,王先生早在2004年就做了,可住别墅的享受,王先生到现在还没体会到,就为这个,最近又惹了一肚子的气,劳了许多神。
看着迟迟交不了的别墅,王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交易格式合同文本第九条,关于逾期交房违约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赔付。王先生买房时的总价为56万多元,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整体发展,区域价值的提升,2006年王先生的别墅升值了20多万元,由此计算得出的违约金为1.8万元。开发商回复,最多只能赔付3000元,并且抵作物管费,不以现金方式支付。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王先生接到开发商的函件,根据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所述:“如果双方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开发商决定向王先生赔付原房款的10%即5.7万元,以此与王先生解除购房合同,并拒绝交房,态度强硬。开发商认为第八条中的“无故”就是“没有任何理由”。
律师点评:1、建设部制定的格式文本合同是充分保护广大业主权益的合同,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围绕格式文本合同进行。补充协议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开发商为规避对其不利的状况而制定的条款。
2、业主购房时,签订补充购房合同要谨慎,尤其是对开发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对当补充协议与格式合同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的条款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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